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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》解读

单位:广州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来源: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审核: 时间:2019/12/17 0:00:00 访问量:3102

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体系,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,推动城市景观品质提升,优化城市形象,根据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(修订)》(2014年市政府令第99号公布2018年第二次修改)的相关规定,我局组织编制了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》。

  一、法律依据及技术参考

  设置规范编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以及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(修订)》。

  设置规范编制的主要技术参考包括:《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—2008》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—2010》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/T163—2008》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—2014》《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》(DB11/T243—2014),以及近年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制度成果。

  二、主要内容

  (一)适用范围

 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。

  (二)适用期限

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6年。

  (三)适用对象

  1.户外广告设置:利用下列载体,以灯箱、喷绘、展示牌、橱窗、实物实体造型、电子显示装置、投影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:

  (1)建(构)筑物及其附属设施;

  (2)工地围墙、在建工地楼体;

  (3)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;

  (4)公共绿地、广场、水域、站场、站台、码头等;

  (5)候车亭、报刊亭、电话亭等公共设施;

  (6)公共汽车电车、出租车、船舶、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;

  (7)气球等升空器具;

  (8)城市交通地下公共空间;

  (9)其他载体。

  2.招牌设置:在经营地、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、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、字号、标识或者建(构)筑物名称的行为。

  (四)划分类别

  根据性质、时限、载体、形式对户外广告进行分类定义,按照性质划分为户外商业广告、户外公益广告;按照时限划分为临时户外广告、长期户外广告;按照载体划分为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、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、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、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;按照形式划分为一般形式户外广告、特殊形式户外广告。根据设置位置、属性对户外招牌进行分类定义,按照位置划分为附着于建(构)筑物的户外招牌、独立落地式户外招牌;按照属性划分为楼名招牌、店招牌匾。

  (五)设置要求

  制定了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、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、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、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、户外电子显示屏、临时户外广告、户外招牌等7大类33个户外广告和招牌控制类型的具体设置要求,主要包括禁设情形、性质、期限、位置、容量、规格、形式等内容。其中,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衔接《广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(2020—2025年)》的相关要求,在空间上进行差异控制。

  (六)其他要求

  规范附录对接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—2010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的相关规定,结合广州市实际,规范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、动态和静态、设计、制作、施工、验收、维护、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。针对户外招牌设置范围广、数量多,在具体设置要求的基础上,对色彩、风格、材料等方面提出设置指引。针对规范里的专业名词、测量标准等方面,提供详细的术语说明。

  三、创新情况

  (一)分类更精细。由过去18个户外广告和招牌控制类型,精细到现在的33个控制类型,新增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和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管控,细分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控制类型,更能满足日益多变的管理需要。

  (二)标准更科学。一是坚持问题导向,识别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控核心要素,规范影响设置品质的10项要素,规范影响实施管理的4类技术要素,且各标准与专项规划在空间差异控制相匹配,与国家相关规范相对应。二是严守安全底线,规范设置人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行为,制定负面设置清单,规定不得利用危房、违章建筑设置,不得在建(构)筑物楼顶设置等。三是严守景观底线,明确禁止在影响公益设施及人居环境的区域设置,包括国家机关、学校、住宅、名胜风景点、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。

  (三)表达更直观。重要规范条文由过去的二维图解,到现在的“三维模型+实景图片”解析。由过去单一的文字规范,到现在的“案例示范+样式参考”设置指引,表达效果更立体、更易懂、更符合大众使用的需求。